(2015)邹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韩某郭某与韩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韩某的存款861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的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