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微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广东与王次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96号原告高广东。被告王次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东与被告王次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广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次鲁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价值为84435元。原告高广东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王次鲁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价值为844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