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国昌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515号罪犯杨国昌,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丽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4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国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国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绍 桓审判员 齐��久审判员 张 福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 军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