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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杜正春、郑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杜正春,郑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李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正春,男,汉族。被告郑瑾,女,汉族。原告李勇诉被告杜正春、郑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建军、王光仁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勇的委托代理人兰盈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正春、郑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勇诉称,原告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给被告杜正春、郑瑾在潆华工业区日上钢圈厂运送砂石材料,后经结算,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379000元,二被告于2013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3年10月17日,二被告支付100000元,下欠27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夫妻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欠款279000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杜正春于2013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日清帐后下欠李勇砂石货款人民币379000元。欠款人:杜正春、郑瑾。2013年5月15号。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10月17日,二被告已支付100000元,下欠279000未予给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欠条原件,证明二被告欠款的事实及二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下欠货款,提供了二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二被告在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应诉及答辩,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被告应支付下欠货款,二被告出具的欠条未注明清偿时间,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随时可以向二被告主张给付;诉讼中,原告未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院不审查二被告应否给付利息及给付利息的时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正春、郑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勇货款27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正春、郑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康人民陪审员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光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饶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