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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祖地与阮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地,阮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36号原告:吴祖地。委托代理人:苏为松。被告:阮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祖地与被告阮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祖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祖地撤回对被告阮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吴祖地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