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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9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徐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9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徐宏国。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临罗执字第9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宏国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宏国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