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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初字第993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梁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岱林,职务总经理。地址长治市城西路9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韩旭辉人民陪审员  王和平人民陪审员  赵书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