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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催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凤阳县鑫鹏石英砂厂、黄吉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鑫鹏石英砂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催字第117号申请人凤阳县鑫鹏石英砂厂,住所地凤阳县大庙镇林山村。投资人黄吉宝。委托代理人姚先国(特别授权)。申请人凤阳县鑫鹏石英砂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103000522184620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山东弘运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郓城昊泰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6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5日,付款行济宁市农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凤阳县鑫鹏石英砂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司立箫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