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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海洋与刘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洋,刘东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郑海洋。委托代理人黄晶鑫,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洋诉被告刘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洋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海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