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海洋与刘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洋,刘东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郑海洋。委托代理人黄晶鑫,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东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洋诉被告刘东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洋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海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党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