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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回族,1981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马某甲已预交),由原告马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 桂 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书记员 马如古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