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诚生、赖友炳与被告刘金鉴、欧阳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诚生,赖友炳,刘金鉴,欧阳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许诚生,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赖友炳,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许诚生,系原告一。被告刘金鉴,男,成年,汉族,住长汀县。被告欧阳清香,女,成年,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诚生、赖友炳诉被告刘金鉴、欧阳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诚生、赖友炳于2015年1月12日以拟与被告先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诚生、赖友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许诚生、赖友炳负担。审 判 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