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炯德与林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炯德,林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林炯德,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炯贤,与原告系兄弟关系。被告林从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炯德与被告林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炯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从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炯德撤回对被告林从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林炯德负担。审判员 龚万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