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汤旭辉与被申请人陶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旭辉,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13-1号申请人:汤旭辉,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陶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申请人汤旭辉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对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XX**某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NXX**某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陶云所有的皖NXX**某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