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吕树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56号罪犯吕树森,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2003)广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树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春丽、王红经济损失各1000元被告人吕树森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川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应以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9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起止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至2026年4月16日止。2008年7月18日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4月1日经本院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该犯应于2023年10月16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树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考核分152分,月均4.34分。该犯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树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树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河银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