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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机械工程承包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市交通局的质保金52200元暂时停止支付,申请人李某某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市交通局的质保金52200元暂时停止支付六个月(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英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