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机械工程承包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工程承包商。李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市交通局的质保金52200元暂时停止支付,申请人李某某以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市交通局的质保金52200元暂时停止支付六个月(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申请人应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英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