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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赛赛与唐焕玲、唐为芳、董四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周赛赛,男,1994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系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焕玲,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唐为芳,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董四景,女,1960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赛赛与被告唐焕玲、唐为芳、董四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赛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周赛赛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