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芳俤故意伤害罪,黄芳俤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芳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27号罪犯黄芳俤,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侯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芳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4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芳俤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芳俤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行为,曾于2013年2月8日因从事特殊工种不认真履职造成经济损失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继续认真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生产统计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20.2分。本次考核期内缴纳罚金9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芳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