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三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军诉被告俞晓英、施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俞晓英,施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三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蔡军。委托代理人崔丽娟,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晓英。被告施惠民。原告蔡军诉被告俞晓英、施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蔡军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蔡军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