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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魏芳与郭建伟、高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芳,郭建伟,高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魏芳,女,1976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郭建伟,男,1981年1月生,汉族,安阳市农业局职工,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高光华,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申请人魏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建伟、高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高光华在你单位补发的工资150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