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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海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海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刑执字第586号罪犯杨海龙,原。2006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2月24日被释放。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报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报称,罪犯杨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统计表、认罪悔过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属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本海代理审判员  张枭烈人民陪审员  任春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