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民,家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3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青阳街道和平路机场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万鸿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呼气及抽血照片,车辆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车辆及驾驶人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