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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史岚与敬峰、王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岚,敬峰,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史岚,女,生于1980年11月18日,汉族,本科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敬峰(敬守明),男,生于1986年8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王丹,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敬峰、王丹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偿还借款2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40元;(三)执行费30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敬峰、王丹的家庭经济状况、银行存款等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