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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余卫兵与郑浦港新区建设指挥部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卫兵,郑浦港新区建设指挥部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和行初字第00040号原告:余卫兵,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陈照荣。被告:郑浦港新区建设指挥部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人:朱祖金。委托代理人:陈良言,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00327871-0。法定代表人:郑李龙,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余卫兵诉被告郑蒲港新区建设指挥部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土地征收一案中,原告余卫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卫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卫兵负担。审 判 长  唐云飞审 判 员  陈康龙人民陪审员  陆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