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39-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深圳市新美姿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美姿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39-450号余某等十二位原告身份信息详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员工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员工代表。被告深圳市新美姿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赖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十二案中,十二位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等十二位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美姿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元,由各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