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峄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叶继峰,张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峄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继峰,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利,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峄商初[榴园]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永利的工资收入13200元提取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