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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执字第2064异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被执行人沈阳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实,李世杰,沈阳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皇执字第2064异2号异议人谷实。委托代理人曹文强,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繁华。申请执行人李世杰。被执行人沈阳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宝信,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杰与被执行人沈阳宏缘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谷实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本人不是被执行人,法院限制本人出境,应予以撤销。本院查明,异议人谷实原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郑宝信,且谷实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保证,2015年本人谷实承诺宏缘地产公司所欠470万人民币由个人担保偿还370万人民币。免掉利息100万人民币。本院认为,异议人谷实作为被执行人股东且个人担保偿还370万元,现欠款尚未偿还,本院限制其出境并无不当,其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予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谷实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倪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缪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