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春诉被告辽宁路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辽宁路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李庆春,男,汉族被告辽宁路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立颖。原告李庆春诉被告辽宁路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