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庆春与黄爱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春,黄爱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李庆春。被告:黄爱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公司负责人:张玉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春诉被告黄爱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春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庆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