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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项纯君、温岭市横峰中鑫鞋底厂与温岭市横峰中鑫鞋底厂、孙福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78号原告:项纯君。委托代理人:林卫萍。被告:温岭市横峰中鑫鞋底厂。被告:孙福增。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纯君与被告温岭市横峰中鑫鞋底厂、孙福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纯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项纯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