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朱静静与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静静,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朱静静,女。被告郝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静静与被告郝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静静于2015年1月9日以被告联系不上,无法追要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朱静静负担。审 判 长 孟 晓代理审判员 朱 晓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