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叶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景礼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博雷,辽宁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叶根,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叶根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审判员姜会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查明: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叶根存在长期业务往来,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装修工程的木工工程分包给钱叶根。2013年5月30日,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叶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钱叶根同意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位于东陵区白塔三街6-1号(3-3-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于雪,建筑面积:91.91平)抵顶被告人工费90万(玖拾万)整,超过目前欠款部分,经双方同意留到以后抵偿双方之间的其他债务。本协议签订及履行后,钱叶根与以下工程所有关的一切债权即告消灭,不得再向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行主张。经双方核实,目前欠付工程人工费明细如下:辽报一期81,004元,大连武警100,000元,新希望50,000元,清原林场20,000元,加州地产24,327元,辽报二期46,381元,苏家屯中医院150,000元,合计471,712元。”协议签订后,上述房屋于2013年7月过户至钱叶根名下。因此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钱叶根应向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转让余款,与钱叶根多次沟通未果,故起诉来院。原审法院认为: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不能提供其对争议房屋有处分权的证据,故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钱叶根支付房屋转让余款,其主体不适格,其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24元,全部退回原告。宣判后,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依据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向被上诉人主张欠付的房款于法有据,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了涉案房产,即使原审法院认为于雪与本案有关,也可依职权将于雪列为本案第三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钱叶根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钱叶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虽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不影响协议效力,现钱叶根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协议起诉钱叶根要求其给付剩余房款,原审法院应予审理。另,原审法院应追加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作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清案件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周 濛审 判 员 姜会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