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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新来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蔡新来,李明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星庄1号院6号楼3单元404室。法定代表人许金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松岩,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新来,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李明杰,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上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10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284元,由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4元(已交纳),由蔡新来负担336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箬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