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周某,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已受理的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露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