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马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刑初字第6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赁长沙县湘龙街道金鹰机电大市场4区11栋5-7号房屋加工生产润滑油。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购进的大桶润滑油分装成各种规格的小包装润滑油,再将非法购入的假冒“壳牌”、“玉柴”、“昆仑”、“美孚”、“长城”等注册商品标签、油瓶进行分装,贴牌销售。2014年4月10日,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至该现场,查获假冒“壳牌”、“玉柴”、“昆仑”、“美孚”、“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经查,马某甲被查获的该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28227元。2014年9月1日,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马某甲传唤到案。经本院委托,长沙市开福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马某甲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同意对马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长县工商送字(2014)03号《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暂扣(封存)物资收据、物品处理记录、销售价格汇总表、门面租赁合同、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证人文某、马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书》;现场指认照片6张、销毁侵权商品照片1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所在社区已出具书面材料,同意对其进行帮教、管理,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宣告缓刑,同时禁止被告人马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润滑油经营活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马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润滑油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伶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利 莉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