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雄国与被上诉人津市市宏平机械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雄国,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市市宏平机械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盐矿社区盐矿左家堰70号。法定代表人梁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雄国因与被上诉人津市市宏平机械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雄国,被上诉人宏平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金春明审 判 员 彭 炜审 判 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