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大荔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荔县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荔县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大荔县某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标的为11000元。现已执行6000元,权利人已经领取,并对下剩的案件款表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党树兴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本永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