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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殷瀛鹤与马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瀛鹤,马林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488号原告:殷瀛鹤。委托代理人:干明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林峰。原告殷瀛鹤诉被告马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殷瀛鹤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瀛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殷瀛鹤负担。审 判 长  沈树强代理审判员  田新叶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