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