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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