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健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健,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延涛,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通江��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47元,减半收取210523.5元,由山西通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达 燕代理审判员 陈 瑜代理审判员 田桔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