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刚与陈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陈卫,女。(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李刚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划拨)、扣留被执行人陈卫1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陈 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