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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关宇航与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宇航,张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关宇航,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被告张振国,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宇航与被告张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关宇航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宇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