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冉隆俊、冉霞与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隆俊,冉霞,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冉隆俊,男,生于1948年1月18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冉霞,女,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冉启华,职务:社长原告冉隆俊、冉霞与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隆俊、冉霞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隆俊、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冉隆俊、冉霞承担。审判员 宋才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