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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林元新、林仙芳等与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新,林仙芳,冯德操,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号原告:林元新。原告:林仙芳。原告:冯德操。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章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新、林仙芳、冯德操诉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元新、林仙芳、冯德操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