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商初字第217号原告: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礼林镇街上村101号。法定代表人:黄富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环城路北。法定代表人:部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56元,减半收取53828元,由原告江西金塔万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王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