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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开云,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开云,洪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11号1-23,组织机构代码:05036350-4。法定代表人陈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开云,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洪玉芳,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开云、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