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开云,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开云,洪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439号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骑鞍街11号1-23,组织机构代码:05036350-4。法定代表人陈发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开云,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洪玉芳,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开云、洪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能智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