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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青岛��伟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与青岛英吉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光伟劳务作业有限公司,青岛英吉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青岛光伟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英吉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彩凤,执行董事。原告青岛光伟劳务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英吉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办公楼外墙保温等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及结算方式,被告应付给原告工程款7872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尚欠6872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6872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光伟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晓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