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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99号宝光国际二楼。法定代表人柯祥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中国水电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黄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中国水电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叶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新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黄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2013)川执(恢)字第8号四川东瑞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洪雅恒森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禾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东太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