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建伟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伟,王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6号原告:江建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桂枝。被告:王伟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伟与被告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保全费1141元,共计2533元,由原告江建伟负担。审 判 员 陈英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