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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沙贵文与吴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贵文,吴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沙贵文,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吴枢,又名吴区���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沙贵文与被执行人吴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法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吴区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区的银行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执行标的2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用等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