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郝香芹与秦庆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香芹,秦庆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郝香芹被执行人:秦庆巧关于郝香芹诉秦庆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秦庆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林州市支行采桑营业所银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贵州 百度搜索“”